(2014)任民初字第308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陈四秀、边永峰、边倩倩与赵秀琴、赵大海、赵大桥、赵秀英、赵大淀、赵大秀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四秀,边永峰,边倩倩,赵秀琴,赵大海,赵大桥,赵秀英,赵大淀,赵大秀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088号原告陈四秀,女。原告边永峰。原告边倩倩,女。委托代理人郝烁,任丘市于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秀琴,女。被告赵大海,男。被告赵大桥,男。被告赵秀英,女。被告赵大淀,男。被告赵大秀,女。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四秀、边永峰、边倩倩诉被告赵秀琴、赵大海、赵大桥、赵秀英、赵大淀、赵大秀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四秀、边永峰、边倩倩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四秀、边永峰、边倩倩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四秀、边永峰、边倩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陈四秀、边永峰、边倩倩承担。审判员 孙玉波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