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周民执字第0025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赵风云与王元奇、王毛娃赡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周民执字第0025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被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王某甲赵某某与王某某、王某甲赡养纠纷一案,案件执行标的为2000元,即二被执行人各承担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已于2014年9月2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2)周民初字第0073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予以免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建峰审 判 员 赵 军代理审判员 何 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吕 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