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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65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和建立、董翰林与董翰林、李高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和建立,董翰林,李高潮,郑州市科丰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二七民一初字第2650号原告和建立。委托代理人景国计,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董翰林。法定代理人董华。被告李高潮。被告郑州市科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国勇,任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建立诉被告董翰林、李高潮、郑州市科丰实业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和建立于2014年9月1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和建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和建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原告和建立负担。审判员 王 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秀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