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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怀法梁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梧州市红十字会与李多杰、李开杰医疗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李多杰,李开杰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肇怀法梁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住所地:广西梧州市新兴一路3-1号,组织机构代码:49873633-X。法定代表人曾洪,院长。委托代理人周格强,男,汉族,1955年10月25日出生,住广西梧州市蝶山区,系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职员。被告李多杰,男,汉族,1975年10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大岗镇。被告李开杰,男,汉族,1969年8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怀集县大岗镇。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以下简称梧州红会医院)与被告李多杰、李开杰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梁有扩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9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梧州红会医院的委托代理人周格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多杰、李开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梧州红会医院诉称,被告李多杰于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3月15日在原告处住院治疗,用去医疗费38426.40元,除交来按金23000元外,尚欠15426.40元至今未付。被告李多杰在住院期间不办手续离院,经原告多次催款未果。被告李开杰是被告李多杰的哥哥,对被告李多杰的住院费用担保,应承担担保责任。现原告请求:被告李多杰、李开杰立即付清欠原告的住院治疗费15426.40元及负担本案受理费。本院向被告李多杰、李开杰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但被告李多杰、李开杰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经审理查明,被告李多杰于2012年12月28日至2013年3月15日到原告梧州红会医院住院治疗鼻咽癌。被告李开杰在入院手续表的住院费用担保人资料栏目上签名,保证被告李多杰住院期间不欠费。被告李多杰住院共用去医疗费38426.40元,其在住院期间向原告交纳了23000元按金,尚欠原告15426.40元医疗费。原告向被告李多杰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住院登记表、住院病人总费用清单、住院病案、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及开庭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梧州红会医院与被告李多杰之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履行了救治的义务,被告李多杰应当支付相应的医疗费。被告李多杰尚欠医疗费15426.40元,事实清楚。被告李开杰作为被告李多杰住院期间费用的担保人在住院登记表签名,保证被告李多杰在住院期间不欠费,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确认。原告要求被告李开杰对被告李多杰所欠的医疗费承担担保责任,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多杰应支付医疗费用15426.40元给原告梧州市红十字会医院,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完毕;二、被告李开杰对上述医疗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93元,由被告李多杰、李开杰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梁有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世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