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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汪文猛与厦门市鹭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汪文猛,厦门市鹭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武汉中民申字第0004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汪文猛。委托代理人:颜淑芳,系汪文猛之母。委托代理人:曾琦,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厦门市鹭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异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季威,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汪文猛因与被申请人厦门市鹭弘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2013)鄂江汉民一初字第00370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汪文猛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汪文猛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文猛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陈 平审判员 罗东辉审判员 陈闽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雨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