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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岩刑执字第1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阙碧鑫故意伤害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阙碧鑫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岩刑执字第1482号罪犯阙碧鑫,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华安县,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9日作出(2012)芗刑初字第2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阙碧鑫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阙碧鑫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漳刑终字第12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刑期执行至2015年9月21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阙碧鑫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4年9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阙碧鑫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二〇一二年六月至二〇一四年六月累计获得达标分十五点八分,二〇一三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阙碧鑫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阙碧鑫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二十六天(刑期执行至2014年9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景彤审 判 员  黄美华代理审判员  陈煌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晓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