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零执字第22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鲁某某,黄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零执字第224-1号申请执行人鲁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被执行人黄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执行申请执行人鲁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3月27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4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限令被执行人在3日内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某某外出打工,无法找到其下落,其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黄某某有履行能力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2)零民初字第38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全宏伟审判员 宋喜华审判员 张 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余颖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