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延民初字第0522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杨套朱与张久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套朱,张久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延民初��第05225号原告杨套朱,男,1959年5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马新新,北京市延庆县旧县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久国,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案由:劳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套朱与被告张久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杨套朱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套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杨套朱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吴雪伟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宋铁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