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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民二终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马凤燕与王德伟、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德伟,马凤燕,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衡民二终字第3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德伟,男,196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江苏省阜宁县阜城镇沿岗路**号*幢***室。委托代理人:周应青,江苏盐城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玲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凤燕,衡水市桃城区卓越石材经销处业主。委托代理人:盛皎,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杰,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阜城大街**号。上诉人王德伟与被上诉人马凤燕、江苏中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纠纷一案,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王德伟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俊凯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江丰主审本案、审判员高彦明参加评议,书记员刘婷婷出庭担任记录,于2014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德伟的委托代理人周应青、周玲玲,被上诉人马凤燕及其委托代理人盛皎、李杰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中苑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缺席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民二初字第32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刘俊凯审判员  高彦明审判员  王江丰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