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覃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覃绍庆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绍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覃执字第456号被执行人覃绍庆。被执行人覃绍庆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4)覃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9月17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绍庆已自动履行了罚金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覃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坚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