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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覃执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覃绍庆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绍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覃执字第456号被执行人覃绍庆。被执行人覃绍庆犯盗窃罪并处罚金一案,本院作出(2014)覃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4年9月17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覃绍庆已自动履行了罚金义务,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覃刑初字第49号刑事判决书并处罚金1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坚贵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子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