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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勉刑初字第000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李某失火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

案由

失火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勉刑初字第00080���公诉机关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8月19日出生于陕西省勉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3月24日因涉嫌犯失火罪被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至今。辩护人王国强,陕西维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勉县人民检察院以勉检公诉刑诉(2014)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失火罪,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勉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勉县人民检察院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长胡小强代理审判员 王 康人民陪审员 张丽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鑫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