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刘凤生、朱福忠等开设赌场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小春,刘凤生,朱福忠,彭文海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浙甬刑二终字第549号原公诉机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小春。2011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刘凤生。2009年7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江东分局决定罚款伍元并强制隔离戒毒两年。2011年6月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2014年6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决定行政拘留拾伍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9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朱福忠。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4月17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彭文海。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5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宁波市鄞州区看守所。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凤生、朱福忠、刘小春、彭文海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0日作出(2014)甬鄞刑初字第1130号刑事判决。原审判决:一、被告人刘凤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二、被告人朱福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三、被告人刘小春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四、被告人彭文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五、暂扣在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硬牌九一副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刘小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小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小春撤回上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14)甬鄞刑初字第1130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世宇审 判 员  范波哲代理审判员  潘效国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曹灵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