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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执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翠娥与郭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娥,郭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189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娥。被执行人:郭昊。李翠娥与郭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韩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翠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翠娥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将李翠娥名下位于西安市XX区XX北路XXX号X幢XXXXX号房屋(权属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归申请执行人李翠娥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翠娥名下位于西安市XX区XX北路XX号X幢XXXXX号(权属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翠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名下。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