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执字第0118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李翠娥与郭昊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翠娥,郭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新执字第01189号申请执行人:李翠娥。被执行人:郭昊。李翠娥与郭昊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新民韩初字第0001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郭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李翠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李翠娥根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要求将李翠娥名下位于西安市XX区XX北路XXX号X幢XXXXX号房屋(权属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归申请执行人李翠娥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李翠娥名下位于西安市XX区XX北路XX号X幢XXXXX号(权属证号:XXXXXXXXXX-XX-X-X-XXXXX~X)过户至申请执行人李翠娥(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名下。原房产证作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安坤审判员 肖宏远审判员 朱 评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