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阳民初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纠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高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新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阳民初字第67号原告:王某某,男,1976年3月2号出生,汉族。被告:高某某,女,1977年8月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高某某同居关系析产、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肖 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南春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