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盐刑初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贾东犯滥伐林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
案由
滥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盐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盐刑初字第66号公诉机关盐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某,男,生于1970年6月19日,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2014年1月16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取保候审。盐亭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刑诉字(2014)第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滥伐林木罪,于2014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本院审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学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其间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盐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绵阳市宏祥木业有限公司经申请、审批等程序获得了在盐亭县黄溪乡南桥村进行2013年度盐亭县人工商品林采伐的资格后,同被告人贾某达成了由贾某在南桥村除1、2、4社外的其他社实施采伐协议,并阐明必须在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采伐时间、采伐范围内采伐。但贾某在宏祥木业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2013年12月1日起,组织人员在南桥村10社赵某某、勾某某等农户自留坡上砍伐林木。至同月3日案发,贾某共滥伐林木1359株,折活立木蓄积110.2639立方米。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贾某的行为应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认定被告人贾某有自首情节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贾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当庭自愿认罪,请求法庭鉴于其属初犯,不懂法及家有年迈的父母需要照顾及有两个上大学的女儿需要供养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度盐亭县人工商品林采伐经各级各部门按程序规划审批后,绵阳市宏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获得了在盐亭县黄溪乡南桥村进行2013年度盐亭县人工商品林采伐的资格后,同被告人贾某达成了由贾某在南桥村除1、2、4社外的其他社实施采伐协议,并阐明必须在取得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规定的采伐时间、采伐范围内采伐。同时与贾某口头约定:绵阳市宏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相关手续的报批,被告人贾某负责与农户谈价钱买树号树、安排采伐人员和运输,并承担一切安全责任,所采伐木材全部由绵阳市宏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按约定价格收购。但贾某在绵阳市宏祥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尚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于2013年12月1日起,组织人员在南桥村10社赵某某、勾某某等农户自留坡上砍伐林木。至同月3日案发,贾某共滥伐林木1359株,折活立木蓄积110.2639立方米。案发后盐亭县林业局于2012年12月9日将滥伐林木先行登记保存,保存在玉龙镇粮站宏祥木业料场约28吨柏原木,南桥村10社坡上约120吨柏原木。另查明2014年1月16日被告人贾某与其父贾某甲主动到盐亭县林业公安局投案自首,并于当日被盐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批文、知情人证言、承办说明、检尺明细表、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鉴定意见等证据在卷佐证,审理中被告人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被告人贾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实施人工商品林采伐的名义滥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贾某的滥伐林木行为发生在具有采伐人工商品林资格和正在办理采伐许可证的过程中,其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较小,加之被告人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属自首,无犯罪前科等情节,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贾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贾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副本各一份。审 判 长 杜小林代理审判员 杨 霞人民陪审员 潘 烈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罗 维附带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