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怀中刑一终字第107号抗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陈某,无业。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4年2月28日被辰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被逮捕。现押辰溪县看守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一案,于二〇一四年七月十一日作出(2014)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量刑畸轻为由,向本院提出抗诉。本院审理过程中,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申请撤回抗诉。本院认为,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湖南省辰溪县人民法院(2014)辰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步鸿代理审判员 刘哲艺代理审判员 孙小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禹 治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