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终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赵月勇与么明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月勇,么明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终字第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月勇,无业。委托代理人:宋守娜,河北宋守娜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么明一,唐山丰南国丰汽车总队业主,组织机构代码:L2505461-4。委托代理人:董卫忠,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赵月勇、么明一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253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预收赵月勇、么明一的案件受理费各10元,分别退还给二上诉人。审 判 长 周 文代理审判员 赵 阳代理审判员 孙海双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