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执字第61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黄斌与阿克然木阿不力克木借款纠纷一案中止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斌,阿克然木·阿不力克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执字第615号申请执行人:黄斌。被申请人:阿克然木·阿不力克木。申请执行人与被申请人纠纷一案,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于2014年2月17日作出的(2014)新乌证内字第2893号执行证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3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款项261180元。本院于2014年3月29��立案执行,并经本院审查查明,被执行人阿克然木·阿不力克木在各银行均无存款记录,车管所无车辆信息,房产局无房产信息,经过调查走访未发现被执行人阿克然木·阿不力克木下落,申请人黄斌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阿克然木·阿不力克木下落或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延期执行。本院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延期执行,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中止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乌鲁木齐市第二公证处(2014)新乌证内字第2893号执行证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长 源代理审判员 姬 梅代理审判员 西 尔 扎 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肖克热提·胡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