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垫法民初字第0293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4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邓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邓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垫法民初字第02931号原告杨某某,女,1969年8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皮大才,重庆市垫江县高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邓某某,男,1966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垫江县。委托代理人张坤,重庆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依法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 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红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