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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秭归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与谭勇渔政行政处罚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秭归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秭归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作出的秭渔罚(2013)字第159号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谭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09号申请执行人秭归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被执行人谭勇。申请执行人秭归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作出的秭渔罚(2013)字第159号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被执行人谭勇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秭归县渔政船检港监管理站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受理。经本院依法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谭勇已将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鄂秭归行非执字第0000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文先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