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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唐刑执字第191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周玉海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玉海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唐刑执字第1914号罪犯周玉海,现在河北省唐山监狱服刑。河北省抚宁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04月7日作出(2006)抚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周玉海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后该犯及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5月30日以(2006)秦刑终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书,维持对周玉海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2年1月16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唐刑执字第113号刑事裁定书裁定,减刑1年8个月。河北省唐山监狱于2014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监狱提出,罪犯周玉海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曾记功3次,表扬3次,狱级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周玉海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有唐山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玉海减去2014年9月18日至2015年12月3日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立国审 判 员  冷建平代理审判员  董皓月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