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任民初字第307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庞丽丽诉张铁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庞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079号原告庞某。被告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庞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庞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庞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庞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庞某承担。审判员  付冬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