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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任民初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644号原告刘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刘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