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364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644号原告刘某。被告孟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孟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刘某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