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揭西法河民督字第19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与李累墙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揭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揭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李累墙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全文
广东省揭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揭西法河民督字第194号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地址:揭西县。负责人:温永松。职务:总经理。被申请人李累墙,1935年6月15日出生,住址:揭西县。申请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揭西分公司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李累墙给付尚欠的话费102.62元及违约金59.15元共161.77元,并提供了话费清算单为凭。本院受理后认为,因无法向李累墙支付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督促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揭西法河民督字第194号的督促程序。代理审判员 吴焕照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林浩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