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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水民初字第13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赵世宏与刘志双、贺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世宏,刘志双,贺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平水民初字第137号原告赵世宏,男,汉族。被告刘志双,男,汉族。被告贺彦,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世宏诉被告刘志双、贺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在案件审理终结前提出撤诉,是对其权利的放弃,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世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员  刘保栋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琰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