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商初字第0069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王自宇、张新与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自宇,张新,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商初字第00696号原告王自宇。原告张新。上述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徐进忠、张长平,江苏云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南极南路188号水墨江南小区内。法定代表人郑振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自宇、张新与被告连云港市二月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王自宇、张新于2014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自宇、张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自宇、张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如明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小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