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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镇刑执字第350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5

案件名称

谭政减刑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谭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镇刑执字第3504号罪犯谭政,男,25岁,汉族,湖北省荆州市人,现在江苏省镇江监狱服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5月25日作出(2006)常刑一初字第5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谭政犯强奸罪、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5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2年12月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于2014年8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镇江监狱认为,罪犯谭政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缝纫车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2年以来,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谭政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谭政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谭政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一年(减刑后刑期至2016年6月28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邰玉妹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