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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湛吴法塘执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与谢康伟、宁日保、谢俊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谢康伟,宁日保,谢俊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湛吴法塘执字第2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负责人:谭强,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日金,男,汉族,1964年9月18日出生,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资产保全部职工。(特别授权)被执行人:谢康伟,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宁日保,男,1970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谢俊宇,男,1987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市支行诉被告谢康伟、宁日保、谢俊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3)湛吴法塘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谢康伟应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借款67507.6元及相应利息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宁日保、谢俊宇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4年5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5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七日内履行义务,但逾期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依法查询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支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川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吴川市支行及吴川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等金融机构,均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存款;同时也依法查询了吴川市房产管理局、国土资源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车辆管理所及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均无法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通知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均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湛吴法塘执字第2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显强审 判 员  张国健代理审判员  柯梁源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曾培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