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初字第267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陈国超与张波、福建金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国超,张波,福建金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初字第2674号原告陈国超,男,1985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委托代理人夏兴旺,福建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波,男,197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南漳县。被告福建金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交通路8号三源花园5#楼201单元。法定代表人张秀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嫔,系公司员工。被告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茶亭街道群众路49号东半座第5层。负责人周京湘,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少超,系公司员工。原告陈国超与被告张波、福建金安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为由,于2014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国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90元,撤诉减半收取1295元,由原告陈国超负担。代理审判员 曾雪莲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兰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