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法行初字第00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李世永与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农业服务中心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世永,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农业服务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沙法行初字第00095号原告李世永,男,196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告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农业服务中心。负责人陈能强,该农业服务中心主任。李世永诉重庆市沙坪坝区凤凰镇农业服务中心要求被告撤销具体行政行为一案,于2014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世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世永要求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世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李世永。审 判 长 秦湛毅人民陪审员 李 兰人民陪审员 周行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鸿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