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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云民初字第2595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刘均超诉徐州美龙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均超,徐州美龙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云民初字第2595号原告刘均超。被告徐州美龙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复兴北路188号红星美凯龙凯利建材广场11#-F5-8、9、10。法定代表人董松,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均超诉被告徐州美龙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均超撤回对徐州美龙凯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刘均超承担。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雅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