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786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石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786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ⅩⅩ大街ⅩⅩ号。负责人闫冰竹,董事长。被执行人张石,男,1983年9月20日出生,职业不详。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张石信用卡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16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石去向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2)西民初字第216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张石具备了履行能力,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张笑竹代理审判员 周光庆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贾志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