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通民初字第21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原告陈尚福与被告张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福,张守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通民初字第2178号原告陈尚福,男,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薛尚勇,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守成,男,汉族,城镇居民。原告陈尚福与被告张守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陈尚福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尚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为537.50元,由原告陈尚福承担。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向导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