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户民初字第02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邵某某与祁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颖娜邵某某,祁经劳祁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户民初字第02213号原告邵颖娜邵某某,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户县秦渡镇东谷子卫村*组,身份证号码:6101251981********。被告祁经劳祁某某,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户县秦渡镇东谷子卫村*组。身份证号码:6125251974********。原告邵颖娜邵某某与被告祁经劳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阿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颖娜邵某某、被告祁经劳祁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颖娜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5月结婚。系男到女家。婚后我们经常因为琐事吵架,被告动辄吵架后离家出走,不尽家庭义务。今年年初又为琐事和我父亲吵架后离开家至今未归,我们夫妻感情已经破解,故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祁经劳祁某某辩称,我们婚后与原告家人共同生活,婚初感情很好,我与原告之间并无矛盾,主要是原告家人和我经常吵架,我和原告家人吵架后离开家是为了减少争吵,不是不愿意管原告。我和原告之间感情尚好,所以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9年4月29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到原告家与原告及原告与前夫所生儿子邵晨明邵某某(2004年8月1日生)、原告父母共同生活。婚后原告在家带孩子、照顾家人,被告在外送家具挣钱养家。婚结一年间夫妻关系融洽,家人相处和睦。此后因为原告怀孕是否生孩子两人意见不一致闹矛盾,因为被告与原告家人为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为躲避矛盾,常离开家在外居住。2014年初被告因与原告之父为琐事吵架后离家外出居住至今未归,同年9月15日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婚姻是以感情为基础的。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且婚初夫妻感情尚好。因为被告是上门女婿,婚后在与原告及其家人相处中出现矛盾亦属正常,原、被告间并无大的矛盾纠纷。因为被告与原告家人的矛盾导致原、被告不睦原告起诉离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原、被告间的感情并未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之请求不予准许。原告作为妻子,在被告与家人有分歧时应多理解自己的丈夫,并适时劝解自己的父母,而不应该在出现问题时简单选择离婚。被告作为女婿,应加强与原告家人的沟通和交流,而不能简单选择逃避。只要原、被告双方多一些理解和相互关怀,遇事多协商和沟通,正确选择解决家庭问题的合理方法,是能和睦幸福的。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邵颖娜邵某某要求与被告祁经劳祁某某离婚之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肖阿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亚萍(2014)户民初字第02213号原告邵颖娜,女,198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户县秦渡镇东谷子卫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012519810221592x。被告祁经劳,男,1974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户县秦渡镇东谷子卫村一组。身份证号码:61252519740429575X。原告邵颖娜诉被告祁经劳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肖阿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颖娜、被告祁经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邵颖娜诉称,。被告祁经劳辩称,。第三人述称,。经审理查明,。本院认为,。…….(写明裁判结果)。如果(原告邵颖娜或者被告祁经劳或者第三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肖阿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王亚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