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亭执字第1163-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2-12
案件名称
陶建国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建国,吴向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亭执字第1163-2号申请执行人陶建国,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吴向荣,个体工商户。申请执行人陶建国与被执行人吴向荣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吴向荣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2)亭民初字第274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吉太审 判 员 张炳富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