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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少刚与惠州云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云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少刚,惠州云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云峰,肖平,惠州云锋广告彩印有限公司,惠州市照迪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198号原告张少刚,男,汉族,1965年8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陈始土,广东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惠州云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锋。被告王云峰,男,汉族,1972年4月17日出生。被告肖平,女,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被告惠州云锋广告彩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云锋。被告惠州市照迪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平。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张少刚申请撤回对被告惠州云锋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王云峰、肖平、惠州云锋广告彩印有限公司及惠州市照迪工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少刚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1550元(已由原告交纳),本院收取538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彭伊璠(代)第2页,共2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