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新法行非诉审字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与李永杰城管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李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江新法行非诉审字第107号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住所地:江门市新会区。法定代表人:刘维盛,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陈聪颖,该局执法监察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余伟当,该局执法监察分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永杰,住址:江门市新会区,经营场所:江门市新会区。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5月5日作出的新城管罚(2014)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处罚人民币10000元和逾期缴纳罚款被依法加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是位于会城西园新村1座103的新会区会城琴记水果店的经营者,该店未经批准,于2014年4月14日在店门前人行道堆放水果物料进行经营活动,经测量占用面积为5.94平方米,该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行为,依法应当处罚。申请执行人经调查后于2014年4月25日作出新城管告(2014)40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及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拟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改正并处10000元罚款,并告知被执行人有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也没有提出听证申请,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5月5日作出新城管罚(2014)400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4年5月7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决定作出责令改正占用城市道路行为并处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如不服该处罚决定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起诉的权利。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6月4日作出新城管催告字(2014)4001号《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并于同日送达给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履行其义务,并告知其陈述申辩的权利。被执行人收到催告书后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未履行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和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江门市新会区城市综合管理局申请执行其作出的新城管罚(2014)4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被执行人处罚人民币10000元和逾期缴纳罚款被依法加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冯兆京审判员 杨伟强审判员 吴万安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燕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