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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西少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19

案件名称

刘国军犯破坏电力设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XX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西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西少刑初字第80号公诉机关西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XX,男,出生于1974年7月24日,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西华县。西华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4)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华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春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3年12月7日凌晨许,被告人刘XX窜至红花镇凌桥湖畔西300米处的机井配电房,将配电房门撬开,将机井控制箱内的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等;JP柜(综合配电箱)内的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交流接触器、开启式石板闸刀、空气开关等电力设施盗走。2、2013年12月9日凌晨许,被告人刘XX窜至红花镇南高庄路口东100米的机井配电房,将配电房门撬开,将机井控制箱内的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等;JP柜(综合配电箱)内的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交流接触器、开启式石板闸刀、空气开关等电力设施盗走。3、2014年1月19日凌晨许,被告人刘XX窜至红花镇龙池头行政村金祠堂村东南的机井配电房,将配电房门撬开,将机井控制箱内的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等;JP柜(综合配电箱)内的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交流2014接触器、开启式石板闸刀、空气开关等电力设施盗走。4、2014年1月31日以及2014年2月2日凌晨许,被告人刘XX窜至刘奎庄行政村香王村东400米的机井配电房,将配电房门撬开,将机井控制箱内的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等;JP柜(综合配电箱)内的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交流接触器、开启式石板闸刀、空气开关等电力设施盗走。5、2014年2月12日凌晨许,被告人刘XX窜至红花镇龙池头行政村的7台区机井配电房,将配电房门撬开,将机井控制箱内的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等;JP柜(综合配电箱)内的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交流接触器、开启式石板闸刀、空气开关等;台区总表箱内的台区总表等电力设施盗走。6、2014年2月14日凌晨许,被告人刘XX窜至红花镇龙池头行政村西边6台区机井配电房,将配电房门撬开,将机井控制箱内的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等;JP柜(综合配电箱)内的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交流接触器、开启式石板闸刀、空气开关等;台区总表箱内的台区总表等电力设施盗走。7、2014年2月25日凌晨许,被告人刘XX窜至红花镇南高庄行政村王帝臣村的机井配电房,将配电房门撬开,将机井控制箱内的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等;JP柜(综合配电箱)内的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交流接触器、开启式石板闸刀、空气开关等;台区总表箱内的台区总表等电力设施盗走。8、2014年3月2日凌晨许,被告人刘XX窜至红花镇刘奎庄村养鸡场东200米的机井配电房,将配电房门撬开,将机井控制箱内的交流接触器、漏电保护器等;JP柜(综合配电箱)内的塑料外壳式断路器、交流接触器、开启式石板闸刀、空气开关等电力设施盗走。经鉴定,上述被破坏电力设备价值共计1572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刘XX的供述、证人凌XX、王XX、周XX、王XX、金XX、王XX、刘XX、杨XX、宋XX、张XX等人的证言、物价鉴定、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刘XX在案发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且无犯罪前科,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XX犯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限徒刑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年3月2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董海军审 判 员 :李沐华代理审判员 :张昕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灵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