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沅法执字第78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陈朝珍与刘长福、郑启梅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沅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朝珍,刘长福,郑启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沅法执字第78号申请执行人陈朝珍,女,1931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刘长福,男,1955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被执行人郑启梅,女,1963年6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申请执行人陈朝珍与被执行人刘长福、郑启梅建筑物、构筑物倒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9日作出的(2012)沅民一初字第4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刘长福、郑启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朝珍物品损失共计4272.10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刘长福、郑启梅负担。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陈朝珍于2013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5月23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25日向被执行人刘长福、郑启梅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刘长福、郑启梅于3日内履行,但被执行人刘长福、郑启梅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全面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沅法执字第7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谢根伟代理审判员 刘自双代理审判员 黄渊发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伍文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