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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三中民终字第12347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高杰与高志胜等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杰,高志胜,刘君,张富平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三中民终字第123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杰,男,1979年3月1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高从文(高杰之父),1949年6月12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胜,男,其他情况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君,男,其他情况不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富平,男,其他情况不详。上诉人高杰因与被上诉人高志胜、刘君、张富平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3)通民初字第7902号民事判决,上诉至本院。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杰于2014年9月1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高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杰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35元,公告费560元,由高杰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5元,由高杰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存义代理审判员  王 黎代理审判员  杨 夏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鲁燕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