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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刑执字第07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22

案件名称

张盛新犯盗窃、破坏电力设备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合刑执字第07734号罪犯张盛新,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湖北省监利县人,现在安徽省合肥监狱服刑。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9日以(2001)岚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盛新犯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案经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1)榕刑终字第54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过程中,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008年7月和2010年9月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合肥监狱于2014年8月30日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盛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自2010年7月至2014年1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计分考核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张盛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盛新减去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至2016年9月12日止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华琳审 判 员  汤晓红人民陪审员  刘兆祯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