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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苏中民终字第02743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陆晓明与苏州市相城区正发模具钢材加工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晓明,苏州市相城区正发模具钢材加工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苏中民终字第027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陆晓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相城区正发模具钢材加工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华池街时代广场24幢A座1701室。负责人汪小清,经理。委托代理人陈钢。上诉人陆晓明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相城区正发模具钢材加工厂、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2014)园民初字第2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晓明于2014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晓明申请撤回上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晓明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法院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3966元,减半收取为1983元,由上诉人陆晓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顾平代理审判员  赵东代理审判员  姚望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