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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甬慈执民字第317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8-30

案件名称

章仁君与胡永烈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仁君,胡永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慈执民字第3172-1号申请执行人:章仁君,教师,住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张惠民,慈溪市慈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胡永烈,农民,住慈溪市。本院在执行(2014)甬慈观商初第130号民事判决书章仁君与胡永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永烈暂无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章仁君也未能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胡永烈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被执行人胡永烈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章仁君借款100000元及判决确定的利息。另被执行人胡永烈应向本院交纳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甬慈执民字第317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寿 森 坤审判员 徐 人 卫审判员 何 旭 强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礼(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