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商初字第1528-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陈相国与马宗江、马德光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相国,马宗江,马德光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商初字第1528-1号原告陈相国。委托代理人胡元亭,山东元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宗江。被告马德光。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马宗江名下的鲁L×××××号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保全标的额为3.5万元。原告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提出保全申请的理由成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告名马宗江下的鲁L×××××号牌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出租、抵押、毁坏、赠与、变卖等。二、查封期限为一年,原告撤诉或债务已经清偿的可以申请解除查封。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未办理续封手续的,查封的效力消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应在收到裁定书或者知道、应当知道标的被保全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康文柱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臻臻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