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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港北执字第492-1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黄琪申请执行与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琪,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港北执字第492-1号原告黄琪。委托代理人冯昌兰。被执行人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陶少鹏,董事长。申请执行人黄琪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民初字第4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与被执行人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措施,划拨被执行人广西西江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224元,扣除本案执行费50元,余下的1174元已兑付给申请执行人。现被执行人已实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案件执行完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4)港北执字第492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黎明审判员  李伯艺审判员  杨树恒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潘华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