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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民初字第6476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蔡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初字第6476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许火狮,福建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在晋江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吴景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金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