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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桦民执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范石与被执行人刘晓东、张春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结案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范石,刘晓东,张春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桦民执字第292号申请执行人:孟范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刘晓东,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春青,男,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范石与被执行人刘晓东、张春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范石的委托代理人黄凤树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次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桦甸市人民法院(2012)桦民二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凤桐审 判 员  王少良代理审判员  张 革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董玉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