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张民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苏党英与王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党英,王春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1712号原告苏党英。被告王春蕾。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党英诉被告王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党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春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党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春蕾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党英撤回对被告王春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党英负担。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