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张民初字第0171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苏党英与王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党英,王春蕾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初字第01712号原告苏党英。被告王春蕾。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党英诉被告王春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党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王春蕾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党英申请撤回对被告王春蕾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党英撤回对被告王春蕾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已经减半收取)由原告苏党英负担。审判员  钱凌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宗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