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民初字第24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苗×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海民初字第24442号原告苗×,男。身份证号:×××被告李×,女。身份证号:×××原告苗×与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昶屹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苗×与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苗×诉称,我与李×于1987年7月经人介绍相识,不到半年就领取了结婚证,1988年7月育有一子。由于双方感情基础薄弱,学识、生活环境和生活习惯不同,李×家人一直嫌弃我,尤其是李×的哥哥,让我一直很压抑,李×不顾夫妻感情,处处维护其娘家的利益,导致拆迁后分得的一套两居室被她哥哥强占;李×斤斤计较,家里很乱,没有尽到妻子的责任,现分居多日,彼此积怨很深,经常发生争吵,导致感情完全破裂,故我起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双方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即北京市丰台区X号楼X门X号,北京市海淀区X号楼X门X,共计两套房屋,两辆汽车,存款在被告手上。被告李×辩称,我坚决不同意离婚,我对原告还有感情,感情也没有破裂,再者我婆婆去世还不到三年。经审理查明,1987年5月,苗×与李×经人介绍相识,自由恋爱,于1987年10月30日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初期感情很好。1988年7月23日生育一子,现已经成年并参加工作。苗×称其提出离婚是因李×父母家房屋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并称身体不好。李×称双方之间没有矛盾,其已经就拆迁问题提起诉讼,提出带苗×去看病,愿意多与苗×沟通交流。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明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苗×与李×系自由恋爱、自主结婚,尤其是双方经过近三十年的共同生活,具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双方在结婚初期感情很好,可见双方婚后感情亦比较牢固。现双方因为李×父母的房屋拆迁利益分配产生矛盾,苗×还称自己身体不好,并以此为由要求解除婚姻关系,但李×主张双方感情没有破裂,认为双方没有矛盾,愿意为改善双方夫妻关系努力,故本院不能认定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本院从家庭利益出发,考虑双方感情基础较好,在今后的生活中应加强理解,珍惜夫妻感情,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只要双方加强感情交流与沟通,注意改善自身的不足,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故苗×要求与李×离婚之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苗×的诉讼请求,不准离婚。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苗×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陈昶屹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振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