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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滨功民初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4-09-1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天津港保税区福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港保税区福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滨功民初字第2299号原告天津港保税区福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五路197号712室a。组织机构代码71283550-8。法定代表人张大为。委托代理人陆亚龙,天津立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诸城市昌城镇驻地。组织机构代码75088875-8。法定代表人郑和平。原告天津港保税区福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得利斯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并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港保税区福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76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石攀清二〇一四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钟丽婷 来自: